信息参考
典型地区小产权房处理方式调查分析
2012-04-05 [关闭]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强调,“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并表示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但至今国家层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小产权房处理政策措施。为此,各地对小产权房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有的甚至相差很大。

(一)北京

北京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郊县区域,如通州张家湾、房山良乡、昌平小汤山、大兴西红门等地。位于北京通州区张湾镇的太玉园,是北京甚至全国最大的小产权项目,总建筑规模超过200万平方米,由欧式洋房、中式板楼以及别墅组合而成。北京市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措施主要有强制拆除和没收等。比如,20051028日,北京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委会与北京金地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青龙头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在未办理任何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开发村子的344亩土地,开工建设144栋违法建筑物。其中,304亩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60000平方米的商品别墅项目,其余的40亩土地,开发商将用于为村民建设住宅别墅和经营别墅各8000平方米。20074月,北京市政府决定拆除85栋,没收59栋,责令退还建设别墅区范围内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4.7亩,对6家建设、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吊销金地雅公司营业执照,这些别墅被拆除后所占土地将复耕。又如,北京市2010年对小产权房“水岸江南”实施强制拆除,被称为国土资源部“一案一处理”新政的“第一大案”。

此外,针对小产权房购买后产生的产权及相关利益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针对小产权房纠纷的会议纪要指出,“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造成“案结事起”的后果。

(二)上海

20098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1号)提出:(1)选择本市条件成熟的试点镇优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2)率先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及流转试点。允许试点镇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出租等形式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有偿使用,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允许土地使用人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以转让、转租等形式将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上,能够提供比较有针对性法律参考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2004]4号)。该意见指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三)深圳

200962,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出台,其中第五、六条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据深圳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在全市土地已经全部实施国有化的大背景下,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由于存在占地性质的根本区别,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土资源部文件所说的“小产权房”。

(四)成都

20076月,国务院批准重庆、成都两地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此后成都开始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2008)、《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08)、《成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8)、《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2010)、《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10)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三个集中”,即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和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在推进土地整理的过程中,成都市始终坚持了“五个结合”:与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相结合,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相结合,与农民增收相结合,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其主要做法如下:

1)探索三种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一是遵循“大统筹、大集中”的思路,对农民“双放弃”(即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的宅基地和耕地进行整理,促进农村土地跨区域流转。二是以农业产业化项目规模化经营为依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稳步推进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集中,推动农村土地集中流转。三是成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等流转平台及中介机构,将集体资产、集体土地股份化后进行统一流转。

2)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在总结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部分乡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于20095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分批完成建立与国有土地相协调的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这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3)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可采取挂牌、拍卖等多种方式,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经登记生效。

建设用地指标的价格以最低保护价为基础,按市场规则由交易双方决定。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在考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成本,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农房建设的“四性”要求等基础上,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每年11日确定并公布。2011年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为每亩18万元。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收益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分享。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后,由指标供给方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成都是国家首批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之一。从调研情况看,成都市政府尽管到目前为止没有在公开场合鼓励过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行为,也没有保证过其产权。但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规模实施的“新居工程”,采取一次性“以租代售”的做法,政府基本不过问,实际意味着对小产权房的一种“默许”或间接承认。其中,最典型的做法属于郫县。与国内其他地方的小产权房由乡镇、村集体组织颁发“产权证”不同,郫县团结镇的小产权房,房产证是由县建设部门颁发的,从而默认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五)重庆

2007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重庆、成都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总体上看,重庆市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加强住房保障建设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1)探索“双交换”政策,即“承包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九龙坡区是重庆市进行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的先行示范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了大胆探索。凡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又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申报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就业扶持、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政府拿出原农村宅基地的20%左右集中兴建新型农村社区,其它80%左右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复耕使之转为农用地,与建新地块占用的农用地等量置换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用多得的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来补贴农民购房。

2)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农地入市”。200812月,重庆成立全国第一家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开展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两种。其中,实物交易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交易内容包括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指标交易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即所谓的地票交易,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这种地票交易过程就相当于把大量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置换为了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实现了农村闲置土地的最优化利用。截至201012月,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共进行了17场地票交易,共成交地票指标29720亩,成交总金额36.07亿元,平均单价为12.14万元/亩,最高每亩价格达20万元。

3)建立“保障房+商品房”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据报道,重庆市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时提出“保障房+商品房”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其中30%-40%由政府保障房解决,60%-70%走市场化。经过测算,重庆大概有300万人的住房要由保障房解决,重庆市决定总投资1100亿元左右,用3年时间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主要面向农民工、新生代大学生和城市住房困难户,这个规模在全国是最大的。今后重庆一环到二环之间布局20个居民集聚区,每个居民区里1/4是保障房、公租房,3/4的部分是商品房,公租房和商品房混建以共享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显然重庆市正在大力实施的“保障房+商品房”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将对小产权房形成有效“挤出”效应。

(六)海南

20091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标志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很多外地老板受利益驱动,以向当地村民购买或合作的方式,用宅基地或农用地修建了大量的小产权房,业主主要是以东北、北京、福建、江西、河南、广东以及少部分本省人为主。目前,三亚市小产权房建设已从市区周边蔓延到多数乡镇,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三亚综合执法局初步统计,在违法建筑中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筑及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所占比重居大。其中,23个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筑达2000栋,面积达90万平方米;南滨农场、南新农场、凤凰镇、田独镇小产权房集中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小产权房达400栋,面积达180万平方米。加上河东、河西二区各“城中村”和凤凰、田独等六镇的违法建筑,以及驻军部队土地内的违法建筑,初步估算三亚目前的违法建筑6000来栋、面积突破300万平方米。

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海口、三亚、万宁、东方、昌江、临高、乐东、陵水等市县的统计,2009年至20101月底,全省共查处私买私卖宅基地1047宗,涉及违法土地面积26.1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23.6万平方米,其中拆除小产权房2万平方米。20107月,海南省三亚、海口两市先后对小产权房采取强拆行动:722日,三亚市政府采取“铁锤行动”,对位于凤凰镇水蛟村片区16栋、建筑面积达2.6万平方米的违法小产权房进行强拆;之后,海口市也采取类似行动,对该市椰海大道迈仍村48宗、面积达4.9万平方米的小产权房进行强拆。20118月,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对小产权房问题公开表示,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且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另据报道,2002年以来海南省先后开展了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为全国首个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省份。截至20116月末,全省完成村庄地籍调查面积163.1万亩,占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的99.8%,完成村庄建设用地确权面积155.4万亩,占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的95.1%,至此已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 Copyright © 2000-2008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1020864号-1
地址:零陵路635号爱博大厦3楼B座  电话:+86-21-64810204  传真:+86-21-64810324
邮编:200030  邮箱:shglh08@126.com,shglh08@gmail.com  技术支持:群海网络 有情连接:止水钢板 电动吊篮 水处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