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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一国两制”的创造性实践
2020-06-24 [关闭]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港区国安法”通过“两步走”程序进入国家立法快车道,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法者,治之端也。” 从立法角度来看,突出责任主体是该法的鲜明特点。“草案说明”开宗明义: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这意味着即将制定实施的“港区国安法”,将从国家和香港特区两个层面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这既是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实践的需要,也是基于香港特区过去23年未能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的现实情况而作出的探索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制订和实施港区国安法,本身就是“一国两制”的创造性实践。

突出可操作性,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是该法的制度创新。揆诸世界,每个国家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特定执行机构,“专事专办”“专人专办”最大限度集中资源确保法规不打折扣落实。中央对香港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必须有实际抓手,才能对极少数犯罪行为产生有效震慑。根据“草案说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此外,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充分尊重了香港司法实际,提高法规落地顺畅度。可以说,这一制度层面的创新,在确保香港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了香港传统执法力量的整合互补、握指成拳。

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是该法的实践创新。根据“草案说明”,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法律适用对象上,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涵盖其中,没有“特殊权力”,也不存在“真空地带”。尤其是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港独”“黑暴”容易绑架的社会机构,外部黑手伸手操控的所谓“白手套”,法规更是掷地有声亮明态度:“特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统筹制度安排、兼顾两地差异、织密法规笼子,为香港打上“安全补丁”,为“一国两制”实践装上“杀毒软件”,也将让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不法行为彻底失去作恶空间。

事实说明,港区国安法不是束缚香港自由的紧箍咒,而是保障香港发展的安全带。保障越牢固,香港才越安定、繁荣。不忘“一国两制”的初心,保持以法治促繁荣的信心,我们相信一个长治久安的香港定会重新出发。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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